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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二種,兩者應視容器設計而擇
    一進行,其規定如下:
(一)加壓試驗:
      1.將容器施以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鐘以
        上,有洩漏或異常現象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2.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
(二)膨脹測定試驗:
      1.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2.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範圍以內。
      3.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4.作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試驗壓力 9
        0 %以上之壓力。
      5.作膨脹測定試驗時,如所加壓力未到達表一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前,有滲漏現象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6.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以 30 kgf/c㎡ 壓力試驗,使容器
        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以上且無異常膨脹後,查
        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7.使用非水槽式膨脹測定試驗之永久膨脹量 A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mL)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mL),即量筒內之水位下
            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
            壓進之水量(mL),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mL
            )。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8.容器永久膨脹率超過 10 %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三)耐壓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四)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五)完成耐壓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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