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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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事項
(一)防火安全規範
      1.各密室內均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已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者除外)、緊急照明燈及滅火器,不得遮蔽,且依規定設置之消
        防安全設備不得作為情境之道具。
      2.密室空間內不得以火把、蠟燭、打火機、油燈、香爐或發煙器等
        產生明火或煙霧之器具,作為照明或營造氣氛使用。
      3.場所內應禁止吸菸、生火、燃放爆竹煙火、明火表演等活動。
      4.密室內部裝修材料等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不得以泡棉等類似
        易燃物品裝修。
      5.電線管路系統等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二)地震安全規範
      1.密室隔間及裝修應考量結構穩定。
      2.依實際需求設置防止密室內裝設物品因地震掉落之措施。
(三)緊急應變措施
      1.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防火、防災應變訓練,熟悉消防安全設備、
        緊急按鈕、通話裝置、解鎖裝置等設備之操作及疏散演練。參加
        者進行活動前,工作人員應介紹密室內各項消防、防災設備之功
        能與使用,詳細說明避難逃生動線。
      2.營業時間櫃台應常時有人,負責緊急事故之排除及應變,並強化
        縱火惡意行為之遏止及處置。
      3.密室與櫃台間應設置緊急按鈕或通話裝置等類似設備或方式,於
        緊急狀況發生時可互相通報、聯繫,密室內人員按下緊急按鈕應
        能明確顯示通報之密室位置。
      4.密室採電子式門鎖或以電子器具束縛人之身體者,應有電源中斷
        或遙控解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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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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