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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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應配置下表規定數量以上之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
    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
    ┌───────┬───────┬───────┐
    │處理或儲存第四│應設置消防車輛│應配置自衛消防│
    │類公共危險物品│或移動式泡沫砲│編組人員數    │
    │數量          │塔設置數量    │              │
    ├───────┼───────┼───────┤
    │合計一萬倍以上│  一輛(台)  │    五名      │
    │,未滿十二萬倍│              │              │
    ├───────┼───────┼───────┤
    │合計十二萬倍以│              │              │
    │上,未滿四十八│  二輛(台)  │    十名      │
    │萬倍          │              │              │
    ├───────┼───────┼───────┤
    │合計四十八萬倍│  三輛(台)  │    十五名    │
    │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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