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
壹、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
    期間至少三日)。瓦斯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
    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二、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瓦斯業者並應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
    □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
      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
    □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
    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合
    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瓦斯業
    者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瓦斯業者向消費者收取
    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三、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
    □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
      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
      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
    □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的設
      備(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瓦斯
      業者;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
      )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
      費者。
四、瓦斯業者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
    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應遵照瓦
    斯業者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
    瓦斯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
    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
    完善,無洩漏情形;另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之供
    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
    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天
    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
    屬於有效期限內。
    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應配合瓦斯業者更換之。
五、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消費者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
    ,瓦斯業者應妥為說明。
    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
    瓦斯業者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
    瓦斯業者得因消費者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
    前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
    □需人力搬運至○樓:新臺幣(下同)○元
    □消費者處所距瓦斯業者營業場所○公里以上:○元
    □其他原因○:○元。
    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
    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
六、瓦斯業者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
      已付訖○公斤裝容器○支,○千○百○拾○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
      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
    □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公斤
      裝容器○支,共計○千○百○拾○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
      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
    □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供應設
      備(○型號氣量計○式,○公斤裝容器○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
      計○千○百○拾○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及
      新容器實價。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七、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
    消費設備如由瓦斯業者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支付該費用
    ,其所有權歸屬消費者,瓦斯業者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
    費用由消費者支付。
    瓦斯業者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供氣期間消費者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
    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
    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瓦斯業者應配合度量衡機關辦理氣量計檢查
    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
八、採氣量計價者,消費者或瓦斯業者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
    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共同於現場勘
    查。
    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瓦斯業者免費更換氣量計,
    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如經瓦斯業者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消費者仍有疑慮時,應由瓦斯業
    者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鑑定,其鑑定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鑑定會同
    拆換表時,氣量計由瓦斯業者負責免費拆換。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
    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瓦斯業者應償付鑑定費,並由消費
    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九、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瓦斯業者得向消
    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消
    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元(不得逾四百元)。
    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十、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
    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
    。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瓦斯業者得終止契約:
  (一)消費者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
        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消費者時,經
        瓦斯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消費者仍未改善。
  (二)消費者經瓦斯業者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一)瓦斯業者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四點第三項約定。
  (二)瓦斯業者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
  (三)瓦斯業者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
        號合併,消費者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
      為維護消費者安全,瓦斯業者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
      。
      契約終止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消費者,消費者應將供
      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
十二、瓦斯業者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消費者供應設
      備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消費者、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
      用人受損害者,瓦斯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瓦斯業者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瓦斯業者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
      償責任。
      消費設備由瓦斯業者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消費者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應
      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或滅失
      者,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
      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供應設備遺失,或
      供應設備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
十四、契約簽訂後,瓦斯業者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
      瓦斯業者或頂讓者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
      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
      前項規定,於瓦斯業者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
      ,亦適用之。
十五、瓦斯業者對消費者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其同意或依
      法律規定,瓦斯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
      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瓦斯業者應返還或銷毀之
      。
十六、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瓦斯業者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
      姓名、地址及電話;消費者姓名、地址及電話。
顯示立法理由
107/03/23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訂定應記載事項。

明定瓦斯業者於簽訂契約前應將本契約內容逐條向消費者說明。

一、明定瓦斯業者應提供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足量之液化石油氣,另瓦斯業者除依消
    防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外,其投保範圍亦應包含瓦斯業者
    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容器於消費者處所引起災害責任之損害賠償。
二、雙方得約定採重量計價或氣量計價方式。
三、為避免消費糾紛,明定採氣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抄錄使用度數應至小數點後第二
    位,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四、明定氣量計之主管機關為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氣量計應符合之要求。

一、明定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明定消費者及瓦斯業者有關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所有權,以減少糾紛。

一、明定瓦斯業者於供氣前,應以書面將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
    意安全事項告知消費者,且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並應確認供應設備及消
    費設備之連接無洩漏情形。
二、明定瓦斯業者應由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
    確認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連接無洩漏情形,以強化供氣安全。
三、明定消費者與瓦斯業者訂定容器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使用安全。
四、明定瓦斯業者對於氣量計具有確認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之責任,及消費者具
    有配合更換氣量計之責任。

一、為使消費資訊透明化,採重量計價或氣量計價,瓦斯業者皆應揭示零售價格。另
    為避免民眾對氣價變動有疑義,爰規範消費者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瓦斯業者應
    妥為說明。
二、瓦斯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氣價應以不高於揭示氣價為原則,惟依據交易狀況(如
    地處偏遠、居住樓層等),致零售價格高於揭示價格者,不在此限。
三、考量採氣量計價之零售業者收取費用之週期係由雙方約定,為利收費資訊透明,
    規範其須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量計價則毋須限
    制。

明定供應設備之保證金應由雙方於簽約時約定,並規定其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
新容器(及氣量計)之實價。

一、明定供應設備之維護保養責任及氣量計之更換費用均應由瓦斯業者負擔;至壓力
    調整器及橡膠軟管等配件費用則應由消費者負擔。另消費設備之所有權雖歸屬於
    消費者,惟考量消費者恐無足夠之技術及能力負責維修及保養,爰規範由瓦斯業
    者負責維修及保養,其費用則由消費者支付。
二、明定消費者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
    封印之完整。另消費者不得蓄意破壞檢定合格封印或減損氣量計之計量準確。
三、明定瓦斯業者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相關管理工作之責任。

參考「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採氣量計價者,氣量計糾紛鑑定處理
方式。

鑑於消費者不常使用液化石油氣而將容器長久置放家中,衍生瓦斯業者經營成本增加
,將檢驗費轉嫁給消費者,致消費糾紛頻傳。按檢驗費為瓦斯業者應負擔之費用,惟
消費者使用容器期間過長時,將增加瓦斯業者經營成本,為衡平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
益,消費者使用容器逾一定期限,宜有負擔容器使用費之合理彈性機制,並依使用期
間收費。

明定採重量計價方式者,瓦斯業者回收之容器內如有殘餘氣量時,應按比例退還消費
者。

明定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契約得因逾期容器、延誤供氣、燃器設施安裝不當及欠款
等原因終止契約。

明定瓦斯業者與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關係。

明定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消費者應退還瓦斯業者供應設備,而瓦斯業
者則應退還保證金。

明定瓦斯業者歇業、停業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時應主動通知消費者,並徵求消費者
同意後,雙方權利義務由續存公司概括承受。

明定瓦斯業者對消費者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明定契約書應載明瓦斯業者及消費者之基本資料。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