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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方式:
(一)經濟部(工業局)督導所屬就「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指導
      推動,並協助檢視配置圖與其所申報危險物品是否相符。
(二)勞動部督導所屬就「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等相關法令
      所規範之工廠(或倉儲)協助推動,並協助檢視配置圖與所掌握危
      害性化學品是否相符。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所屬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指導推動,並
      協助檢視配置圖與所申報毒性化學物質是否相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工
      廠(或倉儲)或需製訂消防防護計畫工廠(或倉儲)指導推動,並
      檢視與所掌握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是否相符;並將化學
      品位置資訊納入火災搶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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