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自我保護
(一)評估現場安全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傳染病感染控制(戴手套、口罩,必要時戴護目鏡、穿防護衣)。
(三)在防護措施未完備前,應與傷病患保持 1  公尺之安全距離。
(四)法定傳染病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穿著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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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9
因應目前傳染性疾病類別較多,防護裝備需多元,爰增列第四款規定。
107/11/12
第三款修正標點符號。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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