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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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之方式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依下列講習方式擇一參加:
      1.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
      2.事業單位自主辦理,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之講習訓練。
(二)保安檢查員應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應每二年接受訓練一次,訓練
      課程名稱及時數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四小
        時。
      2.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3.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一小時。
      4.測驗:一小時(測驗及格成績為六十分)。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辦理保安檢查員講習
      訓練時,應將訓練計畫、訓練教材、師資審查及證書核發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單位辦理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時,應於開訓
      前及結訓後,分別將訓練計畫(包含訓練時間、地點、教材、師資
      及參訓人員名冊等)及訓練合格名冊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相關
      訓練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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