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書。
五、依審查通過之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確實執行檢修業務。
六、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高層建築物、地下建
    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檢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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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之規定,第六款
    酌作文字修正。
108/11/18
一、定明檢修機構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之規範。包括不得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招攬
    業務應使用正當方法、應保護因業務知悉之秘密、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
    自執業及填寫檢修報告書、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繁多且數量龐大,部分跨樓層設備
    常需二人以上協力方得遂行檢修業務,爰第六款明定應由二名以上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檢修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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