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2 條
檢修機構出具之檢修報告書應由執行檢修業務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簽章,並經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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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為使檢修機構之代表人,負起執行檢修業務之督導責任,並查核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
或消防設備士是否依其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確實執行檢修業務,本條規定
檢修機構出具之檢修報告書應由執行檢修人員簽章並經代表人簽署。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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