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3 條
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佩帶識別證件,其格
式如附表三。
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佩帶證件,俾利現場確認身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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