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4 條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
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僱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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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四。
108/11/18
一、為掌握檢修機構專任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執業情形,其僱用、解聘、資遣
    消防專技人員等人員異動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他異動情事應檢具文件應依個案檢具證明文件,例如死亡應檢具死亡證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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