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5 條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
少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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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一、第一項規定檢修機構應備置受託檢修場所清冊等資料及其保存年限。
二、第二項規定電子檔保存之檔案格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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