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6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
    程序及資源需求。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
    師資及課程。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
    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檢具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利
督導管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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