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
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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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
業務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108/11/18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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