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
格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許可於該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繼續有效;
其許可之廢止、延展與檢修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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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刪除「撤銷」文字,爰酌作文字修正。
108/11/18
定明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機構,其許可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
機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繼續有效,並應遵守本辦法有關許可之撤銷、廢止、延展與檢
修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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