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
    健康保險資料。
六、離職人員清冊。
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四。
108/11/18
定明檢修機構證書申請延展應檢具之文件及申請期限,另為查對是否有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款情事,爰證書有效期限內離職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人員名冊,亦有審
查必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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