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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選置專責人力所需員額,得於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所計算之參考員額內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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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2
明定各機關所需專責人力可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員額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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