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109/04/10 公發布)
第 4 條
調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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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4/10
調查會委員任期及出缺時補聘任期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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