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落實管理合格標示之核發及使用。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合格標示或為不實標示事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置
    。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
    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及統計資料等。
五、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
    十月底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六、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清點及銷毀逾期或無效之合格標示。
八、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理
    及使用情形。
九、每季對市售經個別認可合格之容器抽驗至少二件;必要時,中央主管
    機關得增加抽驗產品件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合格標示之管理,確保公共安全,爰定明專業機構辦理認可
業務時應遵守之相關管理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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