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並註銷
登錄證書: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或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登錄。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業務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五、認可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登載不實,情節重大。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重大。
七、自行申請廢止登錄。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九、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
    失效,致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受第十四條第一項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
      處分達二次以上。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專業機構應於受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
並將承辦中之全部認可案件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業機構辦理;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逕行註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一、為有效管理專業機構,防止不法情事,並因應專業機構於登錄後有倒閉或相關儀
    器設備嚴重損壞致無法執行業務等情事,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
    理辦法第二十條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專業機構登錄之事由。
二、第二項定明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後,登錄證書之繳回與註銷
    及承辦案件移交事宜。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