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廢止登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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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定明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並考量
專業機構自行申請廢止登錄及喪失執行業務能力等情,尚非可完全究責該機構,爰於
但書定明該等事由不受三年管制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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