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檢驗機構之核定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得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提報其次
月加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加次月容器檢驗量。
前項加班計畫,包括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檢驗量不足
使用原因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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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鑑於冬季瓦斯需求量增加,容器使用量亦隨之提高,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於冬季期
間亦大量送驗容器,以備周轉,致檢驗機構原核定之容器檢驗量於該期間時有不足使
用之情形,爰定明檢驗機構遇冬季等瓦斯需求量增加期間,得提報次月加班計畫,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增加核定容器檢驗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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