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檢驗機構應建置相關檢驗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
年。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檢驗紀錄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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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一、第一項定明檢驗機構應建置相關檢驗紀錄、簿冊、技術文件及其保存年限。
二、第二項定明檢驗機構每月應將檢驗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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