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檢驗機構調閱檢驗業務及合格標示之管理情形、財務收
支、檢驗紀錄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檢
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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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及查核檢驗機構之規定,檢驗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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