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 條
檢驗機構印製之合格標示開始使用日期,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規定印製之合格標示停止使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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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新合格標示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由檢驗機構提供,考量本辦法施行後,需辦理登
錄證書換發及重新登錄之審核,並需印製新合格標示,故定明新合格標示開始使用日
期及原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印製之合格標示停止使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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