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檢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專責檢驗人員、容器檢驗儀器設備異
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或儀器設備清
冊等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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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定明檢驗機構之專責檢驗人員、容器檢驗儀器設備異動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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