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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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定明檢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後,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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