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複合容器經定期檢驗判定合格後,應循序進行下列程序:
一、容器閥於每次定期檢驗時應更換新品。
二、實重(含閥)量測:以磅秤量測複合容器實際重量(含閥,單位:公
    斤)至小數點下第二位數。
三、製作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據原容器標示之容器資料據實登
    載,其標示模糊不清者,應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
四、附加合格標示:以不易脫落之方式,將合格標示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
    之明顯易見處。
五、標記下列事項:
(一)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二)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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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十三點、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
管理要點第十點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七點規定,定明經判定合格之
複合容器後續應循序進行實重(含閥)量測、製作與附加合格標示及複合容器標記事
項之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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