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複合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拆卸容器閥時,閥基座有位移情形。
二、外觀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其厚度百分之十五。
(二)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
      ,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二十平方毫米。
(三)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絲束斷裂。
(四)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傷大於容器表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
(六)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三、內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內膽與複合材料剝離面積超過容器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內膽有裂縫、孔洞、凹痕或無法移除之異物。
四、耐壓試驗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三十 kgf/c㎡壓力保持至少三十秒,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
      ,有液體洩漏或異常膨脹現象。
(二)永久膨脹率超過百分之十。
五、螺紋檢查時,發現內螺紋及其下方與內膽密封面受損。
六、洩漏試驗時,發現無法排除漏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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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七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二點規定,定明施
行複合容器外觀檢查、耐壓試驗、內部檢查、螺紋檢查、洩漏試驗時,判定為不合格
之各項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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