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 條
本標準施行前,經定期檢驗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下次檢驗期限
屆至前,其檢驗結果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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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本標準施行前經定期檢驗合格之容器,其檢驗結果於下次檢驗期限屆至前繼續有效。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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