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鋼製容器之容器閥拆卸後應予壓毀或破壞灌裝口。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容器閥拆卸後,螺紋多已受損,重複使用恐造成漏氣等意外,故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
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款規定,定明原容器閥拆卸後應予壓毀或破壞
灌裝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