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
    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壓試
        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餘各批各
        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
        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
      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
      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十款
        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款規
        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規定
        。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7/07
為確保鋼製容器安裝容器閥後無洩漏狀況,爰第二款第三目之六氣密試驗修正為,安
裝容器閥後再進行測試。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定明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及判定方式。
二、第一款定明鋼製容器每批為三百只,不足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三、參考第八條型式認可試驗方法及第九條之判定方式,於第二款定明個別認可試驗
    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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