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
    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
    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器經
      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
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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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7
一、配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六氣密試驗修正為安裝容器閥後再進行測試,增列
    第一項第三款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
    ,得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至氣密試驗不合格情形,如為鋼製容器本體
    洩漏者,仍非屬得申請補正試驗之情形。
二、另增列第二項第四款,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
    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之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二款規定,第一項定明個別認可抽樣
    試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之項目及次數。
二、第二項定明補正試驗項目及其試驗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補正試驗之容器,如有修改情形,應先檢附相關書面資料並通過廠內
    耐壓試驗,方得辦理補正試驗。
四、至經審查不合格個別認可者,業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定明該
    等不合格容器應辦理銷毀或報運出口之程序,故不另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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