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
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於判定結果後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
    樣試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母材抗
      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
      試驗。
(二)水壓爆破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一只進行
      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三)經第一目或前目試驗後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個
      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
二、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
    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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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九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定明彎曲試驗、熔
    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者,得申請重新抽樣試驗或重新認可。
二、第一款定明重新抽樣試驗項目及其試驗方式。
三、第二款定明如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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