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灌裝重量以外且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容器,引用與本
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後,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時,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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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28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二點規定,定明第二條第一款之灌裝重量以外且
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引用與本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
法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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