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之內容如下:
一、詳細之設計圖說。
二、內膽及閥基座部分:
(一)相關材料化學分析之限制。
(二)長、寬、高、厚、最小厚度,平直度及真圓度等尺寸及其公差。
(三)生產製造程序及規範。
(四)熱處理程序,包含溫度範圍及時間。
(五)檢驗程序。
(六)閥基座螺紋之詳細尺寸及永久性功能。
(七)容器閥基座接合到內膽上之方法。
三、外包覆複合材料部分:
(一)使用之纖維材料應為碳纖維、芳香族聚醯胺纖維、玻璃纖維或任何
      該等材質之混合物。
(二)規格及其機械性能需求。
(三)纖維結構、纖維束外型及表面處理方式。
(四)樹脂系統之主要成分及可適用之樹脂熔槽溫度;硬化劑、促進劑之
      材料及其相關規格。
(五)積層樹脂及以黏接製造容器之黏合劑應為聚合物。
(六)外包覆結構,包括纖維束使用數量和預加適當應力之細節。
(七)硬化過程、溫度、時間及許可差。
四、複合容器部分:
(一)水容量,以公升為單位。
(二)容器之設計試驗壓力。
(三)工作壓力,不可超過設計試驗壓力之三分之二倍。
(四)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五)纏繞時,纖維之張力。
(六)產品之設計生命週期,以年為單位。
五、辦理應力分析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該複合材料和內膽之應力,應使用適當之有限元素應力分析,或其
      他已考慮內膽非線性材料行為特性之應力分析程序,上述計算均應
      考量每樣材料之公稱厚度及公稱性能。
(二)應力之匯整表一份,內容包括三分之二倍設計試驗壓力,及設計最
      小爆裂壓力時之應力。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定明複合容器型式認
    可書面審查文件。
二、第三款第五目之積層樹脂及以黏接製造容器之黏合劑,如:環氧樹脂、加入胺之
    改良性環氧樹脂、酸酐固化劑、乙烯酯或聚酯。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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