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鋼製容器之熔接,規定如下:
一、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
二、前款設備紀錄之資料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12
    67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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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定明鋼製容器之熔接相關
    規範。
二、第一款之熱處理單位係作為容器製成時消除鋼板應力之設備,而 CNS12670 規範
    熔接容器進行熱處理時,在不同高溫需經歷之作業時間,故定明熱處理單位應具
    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以確認容器在進行熱處理作業時是否符合 CNS12670 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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