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取得型式認可者於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
檢具原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及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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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管理要點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管理
要點相關規定,定明型式認可證書申請延展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延展期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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