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容器製造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工廠試驗設備、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
    存品之管理、製造與組裝作業流程及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文件
    。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
    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之圖片、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七、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試驗項目、引用規定及試驗結果。
八、維修保養手冊與相關試驗設備及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表
    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一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一次。
九、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容器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進口之容器(以下稱進口品)型
式認可時,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下
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二、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三、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符合相關國際規範之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
    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
四、第三公證機構認證之生產製程及品管系統之工廠證明文件。
前二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一、第一項定明容器製造業者申請型式認可應檢具之文件,其中第四款主要生產設備
    說明書,係指用以製造容器相關設備之說明文件;第五款品質管理說明書,係指
    產品設計資料、相關原料及零組件之管理及製造容器之標準作業程序等文件;第
    七款廠內試驗紀錄表,係指容器製造業者為確認產品狀況,自行於製造廠內試驗
    之結果紀錄表。
二、第二項定明容器輸入業者申請進口品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之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確
    已取得進口品國外原廠之授權代理,並明辨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真偽,保
    障國內消費者權益。
三、第三項定明應備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供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審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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