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容器委託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文件
及委託契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契約內容應載明容器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
    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檢具之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時,其試驗紀錄表上應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
    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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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一、定明委託製造者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之文件。
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型式認可審查時,得確認容器委託製造契約之約定內容,
    爰於第一款定明申請人檢具之委託契約應載明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各類必
    要事項,如委託製造之標的僅為容器之一部者,契約即應就該部分具體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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