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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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消防機關於辦理各項救災訓練時,除按本安全指導原則所訂事項規
      劃外,並請參照本署訂定「消防人員戰技手冊」、「消防人員救災
      安全手冊」及「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訓練」等安全相關規範或注意事
      項辦理。
(二)本訓練安全指導原則無法涵蓋之特殊異常情況下,由訓練機關或單
      位、授課教官(團)及安全官就專業判斷,綜整人、事、時、地、
      物之整體情況,採取最適時適切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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