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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後,由消防專技人員依改
    善方式測試強制地區音響鳴動之功能,併入消防法第九條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載明改善方式及測試結果,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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