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7
七、R 型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得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
(一)調整軟體設定:指該受信總機已具有再鳴動功能,僅需更改設定為
      再鳴動狀態。
(二)更換控制元件:
      1.更換火警受信總機之控制元件,如示意圖十二。
      2.進行軟體設定。
(三)如地區音響停止開關未設有預先關閉之功能,且每一火警分區能發
      出二個以上火災信號者,得視為已改善完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