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參、裝備
    消防機關成立山域救援隊後,每年應編列預算添購救援器具(詳參附
    件 2),以發揮山域救援效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