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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山域救援隊業務之成效,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
    競賽,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
二、消防機關辦理山域救援隊及山域救援指揮隊資格培(複)訓時,應於
    2 週前將培(複)訓計畫函報本署備查。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
    以考核訓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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