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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各消防機關應按消防人員類
    別及屬性,依權責藉由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消防人員心理照護機制
    ,執行作法如下:
(一)通報及轉介:
      1.各消防機關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應依事件發生實際需要,安排減
        壓團體諮商並執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高風險人員初步篩檢,俾使
        消防機關獲悉人員需求,以利安排轉介至專業心理諮商機構或精
        神醫療院所,提供相關人員必要協助。
      2.消防機關各類消防人員於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之後,如有
        人員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時(沮喪、無助、強烈痛苦、
        恐懼等負面情緒),機關應主動協助轉介當地心理照護醫療資源
        提供當事人使用,必要時並得經當事人同意提供個人心理諮商服
        務,以紓緩人員情緒。
      3.各消防機關於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之後,單位主管或同儕
        間宜提高敏感度,如發現參與任務人員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
        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時,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與當
        事人進行面談後作成紀錄,俾利掌握消防人員心理狀況及適時轉
        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各消防機關對於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自傷(殺)、傷人
        或嚴重情緒困擾等個案,應建立「非自願個案處理流程」並公告
        周知,由受影響之單位主管依個案人員類別及屬性通報權責單位
        ,適時啟動轉介等照護機制,評估有無立即危險;經初步接觸後
        願意接受諮商者,進入諮商流程,如無意願接受諮商者,可以透
        過團體諮商、工作調整及相關管理措施處理。
(二)重建與復原:各消防機關對於因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後出現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人員,應保持關懷與持續追蹤治療成效,必
      要時應提供相關人事法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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