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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衛生、民政單位之橫向聯繫事宜
(一)消防機關應利用各種會議場合及時機(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工作
      會議),協調衛生、民政等相關單位研議妥適、迅速方式,以確認
      火災場所是否為收容場所,俾利出勤人員之防疫安全。協調聯繫事
      宜,建議如下:
      1.醫院: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
        名單」。
      2.防疫旅館:請各消防機關與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資訊取得
        方式。
      3.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由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消防局,分別與中央及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資訊取得方
        式。
      4.自主健康管理:目前無指定名單,請各消防機關於受理報案或現
        場處置時,儘量詢問報案人或關係人,確認是否為自主健康管理
        者。
(二)收容場所發生火災後,有關疑似患者或確診患者之安置事宜,消防
      機關應利用各種會議場合及時機,事前協調衛生、民政等相關單位
      妥為規劃因應(如:通知衛生、民政單位派員至現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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