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參、預防管理對策
一、平時火災預防
(一)本(○○場所名稱)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公共
      危險物品場所,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訂定於每年(11
      月),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檢修機構或**消防事
      務所等)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
(二)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
      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人人
      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
(三)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火
      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指
      派各火源責任者(對責任區域內之用火用電進行監督管理)進行火
      災防制措施;至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部分,由保安監督人負責,指派
      保安檢查員進行保安監督自主檢查。有關本場所之火災預防管理編
      組,如附件 2。
(四)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保
      安檢查員及每一位員工,以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五)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
      火源責任者。
(六)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
      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險物品、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3.依照「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如附件 3)、「防火避難設施自
        行檢查表」(如附件 4)、「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如附
        件 5)之進行檢查。
     (1)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發現問題應立即反
          應處理)。
     (2)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應至少檢查 1  次,如發
          現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3)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至少檢查 1  次,如發現問
          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七)保安檢查員之任務如下:
     (1)輔助保安監督人,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自主檢查及維護管
          理。
     (2)依照「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如附件 6)進行
          檢查,每月應至少檢查 1  次,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二、火災預防措施
(一)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
      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週
        遭及倉庫等為嚴禁吸煙之地點。
      2.除廚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
(二)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如
      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區域範圍,並應取得保安監督人許可:
      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
      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
      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或臨時使用火源。
      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
      5.進行施工行為時。
(三)用火用電時之應遵守事項:
      1.使用電熱器等火源設備,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之場所進行。
      2.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無
        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況,
        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
(四)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
      項:
      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
     (1)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
     (2)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絆倒避難人員之情形
          。
     (3)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之
          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
      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
     (1)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情
          形。
     (2)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本(○○場所名稱)之公共危險物品有丙烯酸、乙醛、甲苯、硝化
      纖維、丙烯酸樹脂等,主原料購入由槽車運輸及管線輸送至原料儲
      槽區卸料儲存,再經由廠內管路送入製程區使用,其運輸槽車入廠
      卸料除應符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槽車裝、卸料操作安全守
      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安全:
      1.廠區內嚴禁煙火。
      2.閃電、暴風雨、發生事故、演習當中及夜間,禁止裝卸工作。
      3.裝卸料時,槽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並隨時注意裝卸情形。
      4.搬運人員使用堆高機,應經堆高機訓練合格。
      5.搬運時,車行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6.廠區道路應平整無坑洞,以及避免急轉彎或陡坡之路段。
      7.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摩擦、拋擲、或劇烈震動。
      8.槽車進入防爆管制區時須裝滅焰器。
      9.車頭朝外,以便發生緊急時能儘速駛離現場。
     10.乾粉滅火器應放置在上風 3  公尺內位置隨時保持警戒。
(二)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1.預防措施
     (1)蒸氣管路勿觸摸,以免灼傷。
     (2)運轉中之壓力調整,切勿大幅度更動。
     (3)抽取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桶子蓋上,以防止揮發或洩漏。
     (4)轉動中之機械勿從事修理工作。
     (5)非本區人員,不可任意操作該區之機械或設備。
     (6)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遵守工作說明書規定操作。
     (7)實施各項設備之自動檢查。
     (8)實施各項作業前中後之檢點。
     (9)有效監督用火、用電之管理,並防止靜電及摩擦產生火花。
      2.爆炸的控制
     (1)選用洩放量足夠之安全閥或破裂盤。
     (2)於爆炸初期利用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的擴大。
     (3)利用隔離設計或安全距離降低爆炸的傳播效果。
     (4)於停工後復電時,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本(○○場所名稱)為化學工廠,其製程主要分為反應、蒸餾二大
      部分,其安全處理程序如下:
      1.定期訓練操作人員,應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2.設置安全閥、破裂盤以釋放壓力,防止壓力過大造成事故的發生
        。
      3.設置緊急停止系統,可在溫度、壓力異常時,及時停止反應系統
        的運作,確保系統的安全。
(四)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1.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及分室堆放儲
        存,最好用框架或高架維護固定,並每日定期檢查有無外洩等情
        況。
      2.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外觀須有明顯標示,包括原料名稱、製
        造日期、危險等級及數量(重量)。
      3.儲存場所內堆放之物品,應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4.儲存場所內須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之現象。
      5.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分裝、裝箱、拆箱等容易引起火災之行為
        。
      6.保持倉庫之整潔,不得堆放其他非經許可之物品。
      7.儲存場所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照明燈,外部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本(○○場所名稱)之原物料多屬於易燃、易爆之公共危險物品,
      因此在運轉及操作之過程,除應依各項機械或設備標準作業程序進
      行操作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機械或設備內部有壓力時不可放鬆螺絲或有敲打之動作。
      2.廠區嚴禁煙火,如有切割、電焊等動火之需要,須申請動火工作
        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使用。
      3.操作人員須定期至場所檢查,並記錄製程設備相關操作參數。
      4.如操作上存有疑問時,應向上級報告,經核示後方可再進行作業
        。
(六)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1)廠內嚴禁煙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或執行熱作業時,均需取得安
          全工作許可證。
     (2)廠內執行熱作業時,均需依安全工作許可證之各項規定辦理。
     (3)所有員工在進入廠區前,應將香菸、火柴、打火機自動留置於
          守衛室,出廠時再自行取出,必要時警衛得予檢查。
     (4)所有員工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花或熱來源之器具進入廠區。
          諸如電鍋、電爐、收音機、非防爆型手電筒或其他類似器物。
     (5)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2.用電之注意事項
     (1)定期檢查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
          虞。
     (2)定期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或短路之現象。
     (3)定期檢查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4)檢查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四、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
(一)本場所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修
      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
      照「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製定
      本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連同「現有建築物(場所
      )施工中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提報表」、「現有建築物(場所)施
      工中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自行檢查表」,於實際開工日 3  天前,
      提報轄區消防機關備查,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
(二)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一般注意事項:
     (1)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震
          、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
          預防措施。
     (2)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
          。
     (3)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4)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關
          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全措
          施,嚴禁施工人員有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情形。
     (5)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
          立管制機制。
     (6)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
          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
      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
        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
        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1)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
          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隔等
          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2)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施
          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3)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
          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4)各施工場所應有專人,就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負責人、
          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報告,若必要時應由防火管理人、保
          安監督人或授權指派人員現場監督施工相關事宜。
     (5)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防火管理人
          及保安監督人,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
        :
     (1)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施工場所全體相關施工人員。
     (2)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
          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
          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
     (3)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
          演練。
     (4)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實施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
     (5)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
          施再教育訓練。
五、縱火防制對策:
(一)平時之縱火防制對策
      1.建築基地內、走廊、樓梯間及洗手間等場所,不得放置可燃物。
      2.加強對於進出人員之過濾及查核。
      3.設置監控設備,並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同時建立假日、夜間等
        之巡邏體制。
      4.整理並移除場所周邊之可燃物。
      5.加強對於出入之特定人員及出入者之確認及監控。
      6.最後一位離開者,應做好火源管理,並關閉門窗上鎖。
      7.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理。
(二)附近發生連續縱火案件時之對策
      1.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並強化假日及夜間之巡邏體制。
      2.加強宣導員工落實縱火防制工作,並確實要求最後一位離開者,
        應關閉門窗上鎖。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