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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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指導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
    錄器(以下簡稱記錄器)及其攝錄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以維護消防
    人員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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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17
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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