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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人員因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所攝錄取得之影音資料,不論記錄器
    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均適用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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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3/17
考量消防人員執行公務繁多,所攝錄影音檔案內容龐大及管理檔案繁雜等問題,有限
縮納管勤務之必要,且消防人員係因執行公務而得以攝錄勤務執行情形,為確保民眾
權益,不論其使用之記錄器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所攝錄取得之影音資料,亦均有予
以納管之必要,爰明定本原則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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